信赖保护之私法理论的多样性使人想到美国著名阐释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从人类学的视角对法律所作的一段精彩评论:“法律,与英国上议院议长修辞中那种密码式的矫饰有所歧异,乃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这种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38] “地方性知识”在科学哲学上被誉为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
它不是指特定地域意义上的知识,而是强调在知识的生成与辩护中所形成的特定的情境,包括由特定历史条件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利益关系决定的立场和视阈等。按照地方性知识的观念,知识不是根据演绎被预先决定的,它究竟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有效,有待于深入到特定情境去考察。
将法律视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对法律的比较研究启示颇大。这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 法律的比较研究不是一种“将具体的区别简化为抽象的一般这样的工作”; (2) 法律的比较研究不能是“旨在发现不同名义掩饰下的共同现象的工作”; (3) 不管结论如何,它必然与如何处理区别而不是与如何取消区别相联系。[39]无论未来终究会怎样,可能的结果不会是彼此不断接近的法律统一,而会是法律进一步趋向于互有区别。
依此观点,只有进入英国合同法的历史深处,才能真正明白英国法中的允诺禁反悔理论的意义;只有首先把握由兰德尔开创的形式主义合同法与由霍姆斯倡导的交易性对价理论,才能清楚理解美国法中的允诺禁反悔理论;只有知悉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决意不再“亦步亦趋”地遵循英国法的法律变革心理,才能知道澳大利亚法中的允诺禁反悔理论为何不同于英国法与美国法。德国法中的权利外观理论和缔约上过失理论同样有其独特的情调,前者来源于其固有法中的Gewere 与罗马法中的“善意”观念,后者则与德国侵权行为法的刚性结构存在体系上的关联。
地方性知识蕴含了对及对文化多样性的赞许,但它并不意味着比较法研究就不能从“差异”中发现“共同”。“趋同”与“存异”在人类文化发展中时常交相辉映、携手并进,在承认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寻求共同、加强合作是20 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文化发展的大趋势。笔者反对以“提取公因式”为基本方法的比较法研究,赞同从思想脉络和法律体系上了解各国有关信赖保护的理论或方法,并从我国现行私法的结构体系出发构造或完善信赖保护的私法规范。